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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内蒙古农业大学《关于在教学楼内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办法》
2018-03-15 11:10  

关于在教学楼内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办法

一、凡发现学生在教学楼内吸烟的,第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对该学生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对该生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其本学年或下一学年享受困难补助、评选各类奖助学金、各类先进、入党积极分子的资格。对违反禁烟规定的学生发现一次,则对该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年终考核分数核减0.5分,违规次数统计前三位的学院取消学生工作评优资格。

二、凡是发现教职员工在教学楼内吸烟的,则减发该教职员工5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如为临时工则减发500元工资),取消其评先评优的资格,并对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再次违反规定的成倍加重处罚。违规次数统计前三位的单位取消年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和年终处级班子考核评优资格。

三、凡是发现党员在教学楼内吸烟的,在执行以上第一条、第二条的基础上,如为预备党员则取消其预备资格,如为正式党员,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四、凡是发现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教学楼内吸烟的,在执行以上第二条、第三条(党员处级干部)规定的基础上,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校领导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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