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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2022-06-14 09:47  

(修订)

内农大党发〔2021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含预科生)、专科(高职)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于学籍审查期的新生也适用于本条例。在我校学习的留学生、成人及各类进修生违纪,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学生对纪律处分享有咨询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第五条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做到:

(一)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原则;

(三)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触犯国家刑法,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国家刑法,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酌情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考试作弊违纪者除外);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它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者;

(三)主动有效地制止违纪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四)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者;

(五)本《规定》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者;

(六)其它可以从轻处分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配合正常调查处理或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者;

(三)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殴打、谩骂或打击报复者;

(五)组织、策划、领导、指挥群体违纪行为者;

(六)涉外活动违纪者;

(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八)在校外违法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一次违纪行为触犯本《规定》中多项条款的,在其最高处分档次的基础上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十)曾因违纪受过处分的再次违纪者,在已受和应受处分档次的最高档次基础上加重一级给予处分(已撤销处分的不合并计算);

(十一)本《规定》其它条款中另有规定者;

(十二)其它可以从重处分者。


第三章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组织或参与下列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煽动学生闹事,影响学校管理秩序;

(二)张贴、投递、散发各种非法宣传品;出版非法刊物;利用录音、录像、短信、微信、微博或其它社交软件等方式进行造谣、传谣,人身攻击,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含老乡会或性质相近的其他组织)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四)组织、参与封建迷信和传销等活动;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对情节较轻,经教育后能认识、改正错误的,可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虽情节较轻,但经过教育仍无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坚持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社会公共事件时,

不服从特殊时期统一管理,不及时、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受到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唆使、策划他人打架者;持械威胁他人者;参与打架者;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使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或持械打架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利用不正当手段迫使他人私下了结或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参与打群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策划、组织、纠集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未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在校期间每日按6学时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2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4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6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8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6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每天按6 学时计算;

(七)对于替课学生首次给予双方严重警告处分,如再次发生,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网络课程考试出现答卷雷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在参加校内课程考试(考查)以及国家、部委、自治区及相关部门等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场纪律,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考试时不听监考老师指挥;

2.隐藏多余的空白试卷;

3.在考场或考场周围喧哗影响考场秩序;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

5.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

6.其他被学校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1.在闭卷考试过程中,桌内、座位旁或答卷下面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

2.在闭卷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文具、衣物、日用品等或其他隐蔽手段夹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信息、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

3.未经允许使用有文字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

4.在考试过程中翻看手机;

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6.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7.擅自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8.在考场内外互相传递涉及考试内容信息;

9.答卷中字迹不一致,经鉴定为舞弊行为;

10.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考试违规行为的(如答卷雷同等);

11.在国家外语等级考试中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录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进入考场;

12.其他被学校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2.被认定作弊后拒不承认、拿走或撕毁物证、威胁证人;

3.销毁、隐匿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4.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并对监考老师进行威胁、谩骂者;

5.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及修改考场记录;

6.其他被学校认定为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考试前窃题或盗窃试卷;

3.组织作弊者;

4.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者;

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6.在校期间累计考试作弊两次;

7.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五条学生有学术作假行为的,由校学术委员会予以认定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以及非法侵占、冒领国家、集体及个人财物的学生,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价值在1000 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提供作案工具,进行销赃、窝赃的,依据作案价值,参照本条相关款项处理。

第十七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以及侵犯集体或他人正当权益的学生,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诽谤污蔑他人者,提供虚假证明、伪造或涂

改证件者,骗取各类奖助学金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捏造事实、污蔑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提供虚假证明,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借各种证件、协议书、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和证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或冒领他人财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偷看他人邮件或聊天记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却隐瞒病情,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私刻、盗用他人印章或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在体检或体能测试中替他人参加测试或由他人代替测试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饮酒及酒后滋事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期间饮酒,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校期间酗酒,给予记过处分;

(三)酒后滋事,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国家和学校网络使用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新技术、技能盗窃公私财物、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正当有偿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电话或其它电子设备,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以各种方式篡改、删除、增加或破坏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文件或文件内容的,根据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将带有欺诈性、政治破坏性或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到学校或他人的存储设备、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等媒介进行诈骗等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侵入设有密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篡改、增加、干扰、破坏,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利用网络等媒介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登录非法网站,利用计算机系统或网络传播有害信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损社会公德或学生形象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合有不文明行为,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校教学楼、图书馆等禁烟场所吸烟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

(三)有缴费能力而故意欠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喧哗、打闹、娱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及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有窥视、滋扰、猥亵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到夜总会、KTV、宾馆、饭店等场所参与陪侍活动,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组织、介绍、容留、参与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使用、制作、传播违禁物品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收听、收看淫秽、反动音像制品或传阅、收看非法书刊、杂志、报纸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反动音像制品、书刊、杂志、报纸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毒、吸毒、贩毒、参与毒品交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学校内传播宗教信息、发展教徒的;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的;在学校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的;组织、参与邪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组织、参加非法团体,进行非法活动的;参与黑恶势力团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参与校园贷牟取利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利用各种工具或手段进行赌博的学生,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参与赌博但提供赌具、赌场、赌资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参与赌博而从中牟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聚众在校内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拒绝、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谩骂、威胁、侮辱教师或管理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藏匿、持有枪支弹药、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故意撕毁、涂改、覆盖学校有关部门及学院发布的文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不遵守宿舍作息时间大喊大叫,投掷物品,玩电脑及其他电子娱乐设备,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学生擅自夜不归宿;擅自在外租房居住;擅自转让或出租床铺;从宿舍内翻窗外出或晚归爬楼回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宿舍内留宿异性,对留宿和被留宿者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学生宿舍内使用酒精炉、电热水器、电饭锅、电热棒等易引起火灾的危险物品;学生宿舍内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大功率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学生宿舍内私藏或使用学校禁止持有的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仍私藏或使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学生宿舍内养宠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没收宠物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玩麻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学校发现学生有严重精神疾病症状或确诊为重性精神疾病,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通过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告知家长,将学生带离学校治疗,或由学校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其在校内学习经历参照《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八)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内再次违纪者。


第四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本学年度内或下一学年度内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及其它评优的资格;

(二)取消处分期内推优、入党资格;

(三)担任学生干部的由相应单位给予免职处理;

(四)停止发放未发的奖、助学金;

(五)取消推荐免试研究生和公派出国留学的资格;

(六)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者,所取得证书无效并予以收回;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者,通知录取或入学单位取消其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五章 处分管理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违纪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由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允许学生陈诉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对学生进行处分,主要材料包括:

(一)违纪学生对违纪行为所做的书面检查;

(二)个人或组织(各学院、保卫处、教务处等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及材料证明;

(三)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意见,负责人签字、学院盖章的《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违纪学生处分程序和管理权限:

(一)学生违纪处分在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生违纪处理日常工作。

(二)学生违纪后,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处分材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处分决定,拟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审核备案。经办公室审核有异议的,返回学院重新研究作出处分决定,办公室复核仍有异议的,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经办公室研究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合法性审查,无疑议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

(三)学院及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时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学生工作委员会对违纪事件的调查工作有督办的职责和权利。

(四)除职业技术学院外,各类纪律处分均由学校发文生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的纪律处分以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发文。纪律处分公告发布之日即为生效日。

(五)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决定公布范围及方式。

(六)学生所在学院要在发布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违纪处分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已离校的,或无法取得联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送达,并将送达结果进行备案。

(七)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院在告知学生本人的同时,可以通知其家长。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被告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有权请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三十六条违纪处分学生的管理:

(一)处分期限:警告处分期限为6 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 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 10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为12个月。处分起始时间以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决定及时告知学生。

(二)解除处分必备条件:

1.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2.努力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教学秩序;

3.处分期内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各方面表现良好;

4.参加校(院)组织的志愿者、校园文明督察岗、校园联防等公益性服务活动,主动服务社会;

(三)考试作弊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条件: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除达到解除处分的必备条件外,必须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解除处分:

1.申请解除处分期内有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2/3或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毕业生实习期内或毕业设计的成绩认定达到中等以上者,由学院提供证实性材料。

2.毕业时考取了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或成绩达到国家划定的录取分数线。

3.受处分后,在校期间,以内蒙古农业大学为第一单位,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科研论文,或参加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科技竞赛及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或取得授权发明专利者或应用专利者。学生本人提交证明材料,由学院组织专家审核小组审核鉴定通过后,相关材料报备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4.在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创新创业等方面事迹突出受到表彰的学生,在全国或地区性重大赛事或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四)解除处分程序: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在考察期内表现良好,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处分期内无违纪违规行为的,到期可予以解除,提前申请解除的其受处分期不得短于规定期限的1/2

1.受警告、严重警告和非考试作弊记过处分的学生到期后,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由学院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报备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解除处分。

2.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到期后,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学院研究后提出意见,经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考察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五)处分延期解除: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和屡教不改的学生可延期解除或不予以解除。

(六)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七)因故休学或者停学的,休学或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

(八)学生的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中所指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学生违纪行为比照同类条款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或法律法规表述冲突时,以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或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一条对违纪处分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收到违纪处分通知书10 日内向所在学院党政联席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党政联席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内农大校发〔2017〕)13 号)和《内蒙古农业大学关于解除学生处分的规定(试行)》(内农大校发〔2017〕)1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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